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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村民因砂石厂污染维权被判三年缓刑:案件两次发回重审,事发时工厂无安全生产许可

来源: 最后更新:23-10-30 09:12:16

导读:贵州一村民因砂石厂污染维权被判三年缓刑:案件两次发回重审,事发时工厂无安全生产许可,庄稼,堵工,维权,环保局,砂石厂,罗甸县,贵州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年的一天,贵州黔南州独坡村的几位村民下地收庄稼时,发现庄稼好多都死了,田梗里的土地也硬得像打了混凝土。在沙石场附近几百米范围内,村道、房屋、庄稼都蒙上了一层灰白色灰尘。“一旦砂石厂开始放炮打砂,附近的村民连门都不敢开。”村民们发现,有几户人家的房子已经因为砂石厂的施工放炮开裂…… 当地村民向环保局等多个部门投诉后,涉事砂石厂被责令停工整顿。因砂石厂未妥善解决,村民多次在砂石厂前堵工(阻止生产),后包括严某军在内的几位村民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 自严某军等人2020年2月16日被刑拘至今,已过去3年8个月。案件经历了几次补查重报和期限延长,又经过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目前仍未审结。在最近的一次重审中,严某军被认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二审法院获悉,目前已成立九人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


▲独坡村村民们表示,有房子因为砂石厂的施工炮损开裂

涉事砂石厂多次被责令整改

村民阻止生产被控两项罪名

独坡村位于贵州黔南州罗甸县平岩乡西南部,距乡政府所在地14公里,森林覆盖率高,当地村民以传统种植业为生。2012年,杨某涛以时萧砂石厂(位于独坡村)名义与独坡村村委会签订《荒山租赁协议》,约定租赁独坡村山顶坳荒山作为其采石用地,并在随后几年陆续取得采矿许可和开采方案设计同意批复。

期间,时萧砂石厂开始生产。独坡村多位村民随后发现了不对劲之处:砂石厂在生产期间,爆破不规范,打砂疑似没有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打,产生了大量粉尘污染,给村民房屋造成了严重炮损,庄稼也收不上来。“一旦砂石厂开始放炮打砂,附近的村民连门都不敢开。”有几户人家的房子已经因为砂石厂的炮损开裂,下雨时,雨水会顺着裂缝流下,村民只能拿盆接。


▲独坡村村民们表示,砂石厂生产时散发大量扬尘

2017年12月26日,罗甸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时萧砂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厂正在作业,附近800米内有50户左右居民住户,现场散发大量扬尘,附近树木及草丛上有一层灰白色尘灰,公路旁居民房屋前后有大量灰尘。隔日,罗甸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罗环责改字

2017

9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砂石厂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通过环保部门查验合格。

就该砂石厂污染环境、炮损等问题,2018年1月份及之后,独坡村村民联名向罗甸县环保局、罗甸县国土局、罗甸县信访局等部门反映。同年1月19日,罗甸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砂石厂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5万元。

几个月后,杨某涛先后聘请第三方机构到厂监测,以恢复生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几十名村民就自发前往砂石厂堵工并报警。”当地一名村民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堵工维权长达一年,后杨某涛将砂石厂转让。

2020年2月16日,严某军在内的4名村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拘,经法院批准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2020年5月24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又补充指控被告严某军等人同时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检方指控,严某军在内的多名独坡村村民在砂石厂监测以恢复生产时,以检测机构是假的为由进行阻拦,导致监测不能进行。检方还指控,在近一年时期(2017年底至2018年底,包括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期间)内,村民只要发现砂石厂开机生产,严某军便亲自牵头组织或安排其他村民,组织附近两个寨子数十名村民现场阻止砂石厂开机生产。此外,检方还指控严某军以堵工需要费用为由,组织当地村民每户上交三次钱,共8000余元。

严某军还被指控敲诈勒索。检方认为,2019年4月,杨某涛以190万元将砂石厂转让给周某祥。后周某祥多次找严某军商量砂石厂开工之事。被告人便要求周付41.5万元赔偿砂石厂附近居民及其损失。后周陆续要回19万元支付给其他村民,余款18.65万元被严某军以支付其土地租金及工资等理由占有。

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自严某军2020年2月16日被刑拘至今,已过去3年8个月。在此期间,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经历了几次补查重报和期限延长。随后,又经过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共审理了三次,目前仍未审结。

2021年4月20日,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罗甸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严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10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回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审理期间,严某军在看守所突发脑出血并意识模糊,右侧肢体偏瘫,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手术后康复治疗,法院于2022年1月变更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在当地医院治疗。

2022年5月6日,经审理,罗甸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严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7月22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裁定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函件解释,根据查明事实,涉事砂石厂造成的粉尘污染和炮损问题客观存在,是引发被告等人堵工的直接原因,也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因此,对涉事砂石厂造成的炮损等问题鉴定是必要的,对被告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原审驳回了被告关于涉事砂石厂造成污染的情况申请,可能影响公正判决,违反了法律程序。


▲第二次重审,严某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3年6月29日,罗甸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仍判定被告人严某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严某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移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检方指控的另一项罪名敲诈勒索罪名,罗甸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已驳回,检方及被告人均无异议,在随后的两次重审中也已撤回。法院认为,周某祥接手砂石厂后,主动寻求被告人严某军帮忙协调对村民污染、房屋炮损等事宜,主动给将41.5万元交给被告人,并书面委托被告人作为其合法代理人全权处理协调相关事宜。周某祥接手后,也无证据证明严某军组织村民对该砂石厂实施堵工,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周某祥威胁要挟或恐吓等敲诈勒索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村民阻止砂石厂生产

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存争议

红星新闻记者结合案卷资料梳理发现,本案的争辩焦点之一在于对村民堵工行为的认定。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是村民自发的救济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次组织群众扰乱工厂秩序,致使工厂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军及辩护律师认为,因环境污染影响到村民正常生活生产,村民们多次找负责人杨某涛协商未果,又多次向县环保局、信访局、派出所反映,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下才自发堵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自发的救济行为。

“村民堵工是为维权的自发行为,堵工根源是因为该砂石厂违规生产。”严某军辩护律师称。


▲涉事砂石厂被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停产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在致罗甸县人民法院的函中也指出,对此行为的评价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案件焦点还在于:被告严某军等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严某军在堵工期间,涉事砂石厂是否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严某军等人的聚众又是否造成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据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事砂石厂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认定,达174.55万人民币。因涉事砂石厂在2018年1月至4月20日期间系有关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4月20日罗甸县环保局以该砂石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审批结案,由此认定在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2月28日长达8个月余时间,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严某军则认为,村民堵工时涉事砂石厂造成利益损失116.36万元系该厂违规生产被环保、公安部门叫停,其生产与营业秩序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与被告人无关。2018年4月27日,罗甸县环保局曾就涉事砂石厂受理情况对独坡村民回复了函件。函件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解除。“2018年4月11日,各相关部门都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要求涉事砂石厂停止生产,当日,环保局、国土局、派出所均已约谈业主砂石厂业主要求他停止生产。目前,涉事砂石厂已停止生产,若该石厂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环保局将依法进行查处。”2019年1月23日的一封当地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也表示,“2018年12月24日,罗甸局环保人员到场后发现砂石厂环境污染属实,并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该砂石厂也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停产。”

砂石厂长期无证违法违规生产?

目前案件还在二审审理中

因道路建设需要,涉事砂石厂还曾作为临时取料场向道路建设施工方提供砂石。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一审法院2023年6月查明,根据当地政府安排,涉事砂石厂曾被罗甸县交通局启用作为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标段项目部的临时砂石厂,开采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后又延长至2018年1月30日。2018年9月19日,涉事砂石厂又被罗甸县交通局协调由贵州另一工程公司设置为取料场,开采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认为,涉事砂石厂作为临时料场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

“但直到2020年7月13日,该砂石厂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某军辩护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砂石厂长期以来是无证开采,有大量的证据在卷宗材料里面可以佐证。


▲2020年7月13日,涉事砂石厂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结合被告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一审法院在2022年5月查明,2018年9月28日,罗甸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涉事砂石厂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同意其建设,获批后涉事砂石厂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开展建设工作,遂向应急管理局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罗甸县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延期继续建设,工期至2020年7月16日,并明确强调,“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严禁生产”。直到2020年7月13日,涉事砂石厂才通过验收,取得黔南州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甸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第三次审理时认为,即使砂石厂系在违法违规生产,被告人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即通过向相关法定主管部门举报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关赔偿事宜,而不是擅自采取违法方式维权。

严某军辩护律师指出,在村民们看来,严某军等近50多名村民是因涉事砂石厂长期无证违法违规生产,导致附近200多亩农田、村民房屋和农田庄稼严重受损,村民多次举报砂石厂仍未妥善解决,这才自发堵工维权。严某军妻子称,丈夫在羁押期间突发脑溢血,目前仍在院治疗,希望法院能给严某军清白。

10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件还在二审审理中。“案子上了审判委员会,由专门的九位审判委员会会员来讨论此案。”

红星新闻记者记者 蔡晓仪 孙桂芳 图据受访者

编辑郭庄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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