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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平远县公租房怎么申请 南平公租房在哪里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6:40:30

导读: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平远县公租房申请指引见正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平远县县城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平远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五)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已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三)已与平远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

  (四)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平远县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六)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工业集中区内安排,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房;

  (二)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年,已与平远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五)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工业集中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凭《劳动合同》,向工业区管理办公室申请安排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条件中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其他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给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

  (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并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承租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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